
第一条 为规范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以下称“本院”)互联网仲裁收费行为,参照国办发《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1995〕44号),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核定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424号)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院《案件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就互联网仲裁收费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当事人约定适用本院互联网仲裁规则,或者约定本院进行互联网仲裁(或称电子仲裁、在线仲裁、线上仲裁、网上仲裁、网络仲裁等)的仲裁费用收取,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当事人在提出互联网仲裁申请(含反请求)时,应按照本实施细则预交案件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相关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条 对于全程进行互联网仲裁的案件,该类型案件一经立案,案件受理费及案件处理费不予退回。
第五条 在互联网仲裁过程中,案件的程序由线上变更为线下的方式处理时,当事人需按照本院《案件收费管理办法》补交仲裁费用的差额。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做规定的内容,按本院《案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院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9月10日后施行。
附,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互联网仲裁收费标准:
| 争议金额 (人民币) |
受理费 (人民币) |
| 4000元以下 | 50元 |
| 4000元至1万元(不含1万元) | 200元 |
| 1万元至3万元(不含3万元) | 300元 |
| 3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 | 500元 |
| 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 | 1200元 |
| 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 | 2000元 |
| 2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 | 4000元 |
| 5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 10000元 |
| 100万元及以上 | 20000元 |
| 争议金额 (人民币) |
受理费 (人民币) |
| 4000元以下 | 30元 |
| 4000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 [30 +(争议金额-4000)*1%]元 |
| 100万元及以上 | [9990 +(争议金额-100万)*0.5%]元 |
2.处理费
无需纸质结案法律文书案件免收案件处理费,要求提供纸质结案法律文书的案件按10元/件收取。
3.其他合理费用
其他合理费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实际发生数额为限,由本院秘书处决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