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业务范围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1-24 16:51:56

  (一)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约定由本院仲裁的国际国内民商 事纠纷案件;

  (二)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约定由本院仲裁涉及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三)提供当事人约定由本院处理的其他民商事争议解决调解服务;

  (四)受理由政府、国际组织或其他机构授权处理的争议;

  (五)根据约定或请求,为其他有关仲裁机构或非机构仲裁提供指定仲裁员等相关服务;

  (六)参与、组织及协调相关公共法律事务,切实履行相应社会职责;

  (七)研究和宣传推广商事仲裁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式方法;

  (八)开展仲裁领域业务教育培训与对外交流活动;

  (九)开展与仲裁有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十)受理《仲裁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仲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