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规则二十二大亮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1-21 19:52:05

亮点一:规则适用可自行约定

  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院仲裁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本院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亮点二:放弃异议权与诚信仲裁

  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向本院或仲裁庭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仲裁参与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善意仲裁的原则。当事人或代理人违反本规则规定致使程序拖延或费用增加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亮点三:仲裁协议形式多样化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和微信记录)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

亮点四:仲裁邀请制度

  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通过本院邀请另一方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并提交仲裁邀请书的,本院于3日内将仲裁邀请书及本规则送达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仲裁的,视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本院通知双方直接进入仲裁程序;另一方当事人收到仲裁邀请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为未接受邀请。

亮点五:仲裁费用缓交制度

  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由本院决定是否批准。当事人不预交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者在本院批准的缓交期限内未预交全部仲裁费用的,视为未提出或者撤回仲裁申请。

亮点六:追加当事人与合并仲裁

  仲裁庭组成前,经本院同意,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同仲裁协议在案件中申请追加当事人。经当事人和案外人一致同意后,案外人可书面申请加入仲裁程序。是否接受,仲裁庭组成前由本院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或者存在追加当事人的情况下,任何当事人均可以依据相同的仲裁协议针对其他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庭组成前,由本院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亮点七:仲裁申请前财产保全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提出上述申请。

亮点八:可选择临时仲裁员

  当事人可从本院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也可从仲裁员名册外选任临时仲裁员。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临时仲裁员的,应当向本院提供该人选的专业简历和联系方式,经本院确认后由该人选担任仲裁员。

亮点九:仲裁员严格回避制度

  当事人对仲裁员的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员有本规则所列明相关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接受本院聘请或聘用正在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仲裁员、驻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院审理的仲裁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

亮点十:审理方式灵活

  当事人约定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并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审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通过视频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就仲裁案件的程序安排作出决定。仲裁庭可在其认为适当的地点以视频、书信、数据电文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评议。

亮点十一:灵活确定仲裁地与开庭地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院所在地为仲裁地。本院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开庭审理在本院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仲裁庭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事人的请求或主动决定在其他地方进行开庭。

亮点十二:合并开庭与合并仲裁

  仲裁庭在同时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开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且本院认为必要,本院可以决定将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进行审理。

亮点十三:指定专家制度

  当事人申请且经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向一名或数名专家咨询。仲裁庭可要求专家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所提出的报告到庭作出说明和解释。

亮点十四:案外人参加调解

  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一方当事人申请案外人参加调解,另一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同意的,仲裁庭可通知案外人参加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超出仲裁请求范围的,应当允许,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亮点十五:独立调解

  案件审理前或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由仲裁庭以外的人员担任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共同要求组成仲裁庭依据该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亮点十六:快捷高效裁决制度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最长不得超过60日。境外商事仲裁案件,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亮点十七:部分裁决和中间裁决

  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经仲裁庭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最终裁决作出前,就当事人的部分请求事项作出部分裁决。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经仲裁庭同意时,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争议的程序问题作出中间裁决。

亮点十八:境外商事仲裁

  本院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约定由本院仲裁的国际国内民商事纠纷案件;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约定由本院仲裁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亮点十九:临时措施(境外商事仲裁)

  根据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决定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临时措施。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可以通过仲裁庭决定、中间裁决或者有关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作出。仲裁庭有权要求申请临时措施的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亮点二十:紧急仲裁员(境外商事仲裁)

  案件受理后至组成仲裁庭之前,当事人需要申请临时措施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指定紧急仲裁员的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紧急仲裁员不再担任与临时措施申请有关的争议案件的仲裁。

亮点二十一:境外仲裁员

  本院仲裁员有1/3来自境外,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进行选定。如选定外籍(含境外)仲裁员所应增加支付的仲裁员报酬应当先行预交。

亮点二十二:仲裁语言选择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以中文为仲裁语言。本院或者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使用其他语言为仲裁程序的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