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保全注意事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17 11:15:24
1.《仲裁保全申请书》2份。《仲裁保全申请书》应落款致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并在申请书中应明确保全法院。注意不能有“诉讼保全”字样,财产保全申请书必须有公司公章或自然人签名及手印。
2.仲裁立案申请材料一份。
3.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一份。申请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系公司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系个体工商户等其他性质的,应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文件,均需加盖公章。
4.授权材料。申请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致法院的授权委托书,同时代理权限中要有申请财产保全的特别权限
5.代理人材料。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交律师证复印件与致法院的律所所函;代理人为员工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按相关法律规定委托自然人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一份。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为公司的,应提交被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材料,被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等其他性质的,应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文件。
7. 法院管辖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中明确的法院对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事实理由。
8.财产线索(法院不予查询仲裁案件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当事人应提供准确、具体的财产线索,并附相应相应凭证(如房产证复印件、股权凭证、车辆凭证),不能提供相应凭证的,需提供明确的房产证号及房屋坐落地址、车辆所有权证号及车牌号等。
9.担保材料。法院审核保全材料后会要求当事人提交担保材料,申请人可以一并交于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转交法院。
10.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致使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