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仲发布】2023版《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抢先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13 14:29:53
       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以下称本院)将于202311日施行新版仲裁规则(以下称新规则),新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明确合并立案,简化多合同案件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增加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内容,完善裁决后仲裁服务;增加协助调查条款、证人出庭作证条款、专家咨询委员会条款,完善仲裁程序;明确电子送达条款等。现将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新增条款 合并立案
     “数个合同合并立案当事人所涉争议涉及多份合同的,应一案一立;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在单个仲裁案件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请:1.多份合同涉及的当事人相同。2.多份合同涉及共同的法律关系。3.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者互不可分的同一系列交易。4.多份合同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者彼此兼容。”
      明确当事人纠纷涉及多份合同可以合并立案的情形,简化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程序,提高仲裁效率。有效解决当事人因多份合同混同结算而导致无法分开仲裁的问题。
     (二)新增条款 财产保全第五款
“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的,本院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在本院裁决或调解后已履行完成义务的,而申请人未能及时或未到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为不影响被申请人生产经营或生活,可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由本院联系法院解除财保。完善仲裁裁决、调解后的仲裁服务工作机制。
    (三)新增条款 协助调查、证人出庭作证条款
       协助调查:“当事人对于调查证据等有困难的,可以向本院或仲裁庭申请协助调查。本院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出具协助调查函、工作联系函等。”
证人出庭作证:“(一)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是否同意,由仲裁庭决定。书面申请应当包括证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拟证明事项等内容,并附证人身份证明文件。仲裁庭同意证人出庭作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证人出庭。(二)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的,不得作证。(三)证人出庭作证,仲裁庭、当事人可以就相关事项向证人提问,证人应当如实作出回答。证人作虚假陈述的,仲裁庭可以对其全部证言均不予采信,证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规范程序,鼓励当事人、仲裁庭穷尽方法查清事实,依法依规,依据事实作出裁决。
     (四)新增条款 专家咨询委员会条款
   “(一)本院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就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提请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咨询 意见。
      (二)仲裁庭应当审慎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意见,独立、公正、负责地作出决定、裁决。”
根据两办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本院章程和内部管理规定中均确定了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能,建议在规则予以明确。
针对疑难问题,组织专家研讨,得出专家意见供仲裁庭参考,以公正公平裁决。
     (五)修改条款 撤回仲裁申请和撤销案件第四款
    “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院退回所预收案件受理费的一半;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或出现其他撤销案件情形下,本院所预收的仲裁费用不退,预收的其他费用由本院决定是否退回、以及退回的数额。”改为“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仲裁庭出具调解书或出现其他撤销案件情形的,本院按相关规定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提高撤回仲裁案件和调解案件的退费比例,鼓励当事人调解撤回,体现以和为贵,以调为主仲裁社会价值。
     (六)新增条款 专门规则的制定和适用
    “(一)本院根据需要可以制定专门规则,专门规则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二)专门规则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专门规则的规定为准;专门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
       (三)当事人的争议属于专门规则适用范围的,适用专门规则,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当事人就适用专门规则产生争议的,由本院决定。”
         对于特殊类型案件制定特定规则,以提高仲裁效率。
      (七)新规则其他方面的修改还包括:
        1.“发送仲裁通知 本院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通知书、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申请人;将答辩通知书连同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本规则、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改为:“发送仲裁通知 本院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通知书、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申请人;将答辩通知书连同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本规则、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无法正常送达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2.“仲裁员回避第(六)款第7项接受本院聘请或聘用正在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仲裁员、驻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院审理的仲裁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改为:“仲裁员回避第(六)款第7项接受本院聘请或聘用正在担任专家咨询委员、驻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院审理的仲裁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
       3.第五十二条仲裁程序事项的决定,新增第(四)款:“(四)仲裁庭就仲裁程序事项的决定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一并说明。”
       4.“裁决作出期限 (二)上述期间不包括仲裁程序中止期间以及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审计、评估、鉴定、检验,以及当事人双方书面请求仲裁庭给予庭外自行和解的期间。”改为:“裁决作出期限 (二)上述期间不包括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提出反请求、请求延期举证、延期开庭、回避或更换仲裁员以及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审计、评估、鉴定、检验,提请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期间、调解、庭外和解及中止仲裁的期间。”
       5.“仲裁裁决核阅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前,裁决书稿应提交仲裁院核阅,并由仲裁院就程序问题向仲裁员提出参考意见。”改为:“仲裁裁决核阅制度 仲裁裁决作出前,裁决书稿应提交仲裁院核阅,并由仲裁院向仲裁员提出参考意见。”
       6.送达 第(三)款第1项后新增:“第2项 电子送达至受送达人约定或列明的电子送达地址或其他可以确定为本人使用的电子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邮箱账号、微信账号、qq账号或其他即时通信账号等。”
       7.其他修改内容。
       以上即为对新规则的简要修改说明,新规则具体内容详见《仲裁规则》。本院衷心感谢在新规则修改过程中提出宝贵建议的仲裁员、当事人、代理人和工作人员,本院将始终致力于不断提升仲裁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为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专业高效解决纠纷不断努力。
 
 
 
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
2022年11月12日
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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