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仲裁案件收费行为,参照国办发《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1995〕44号),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核定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424号)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院《仲裁规则》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在提出仲裁申请(含反请求)时,应按照本院的收费标准,预交案件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相关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条 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争议金额未能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标准由本院秘书处根据具体案情、复杂程度等因素,参照本收费办法另行确定。
第四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院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收费办法预交案件仲裁费用。
第五条 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本院秘书处批准,可以缓交,但缓交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仲裁案件裁决(含调解)前。
当事人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六条 已交纳案件处理费的当事人不再另行承担复制、送达案件材料及法律文书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因选择境外仲裁员,或选择中文以外的语言作为仲裁语言,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外法律为准据法时,由此产生的境外仲裁员、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翻译费、误工补贴等费用由当事人据实承担,同时由提出相应选择或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境外仲裁员对仲裁报酬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要求执行,由此增加的报酬部分由提出相应选择或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境外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申请采取临时措施,本院同意并指定紧急仲裁员时,本院秘书处可以决定在前述仲裁费用基础上适当追加相应费用,具体标准根据具体案情另行确定,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交。
第八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承担裁决不利后果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裁决后果部分不利,部分有利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第九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第十条 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裁决书中写明当事人最终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数额。
第十一条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本院不再另行收取案件仲裁费用。
仲裁庭依法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对裁决书中的遗漏事项作出补正,不得收费。
第十二条 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案件仲裁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三条 本院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或出现其他撤销案件情形下,案件受理费应当退回一半,案件处理费不予退回;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仲裁庭出具调解书的或出现其他撤销案件情形下,案件受理费退回30%,案件处理费不予退回。预收的其他费用由本院决定是否退回、以及退回的数额。
第十四条 本院收取案件仲裁费用,应当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税务发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一届四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负责解释,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仲裁费用标准
一、案件受理费
争议金额 (人民币) |
案件受理费 (人民币) |
1,000元以下 | 按80元交纳 |
1,001元至50,000元 | 按4%交纳 |
50,001元至100,000元 | 按3.5%交纳 |
100,001元至200,000元 | 按2.5%交纳 |
200,001元至500,000元 | 按1.5%交纳 |
500,001元至1,000,000元 | 按0.5%交纳 |
1,000,001元以上部分 | 按0.3%交纳 |
二、案件处理费
争议金额 (人民币) |
累计 费率 |
案件处理费 (人民币) |
5万元以下 | 500元 | |
5万元至20万元 | 0.7% | 500元加争议金额5万元以上部分的0.7% |
20万元至50万元 | 0.5% | 1550元加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0.5% |
50万元至100万元 | 0.2% | 3050元加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0.2% |
100万元至300万元 | 0.1% | 4050元加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 |
300万元至600万元 | 0.05% | 6050元加争议金额300万元以上部分0.05% |
600万元至1000万元 | 0.02% | 7550元加争议金额600万元以上部分0.02% |
1000万元以上 | 0.01% | 8350元加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0.01% |
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收取。
三、其他合理费用
其他合理费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实际发生数额为限,由本院秘书处决定收取。